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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厂家现货供应
2024-09-17 08:52:26 浏览次数:3 作者:[新疆]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是: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厂家现货供应的产品参数
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电议
发货期限电议
供货总量电议
运费说明电议
品牌CMA及CNAS
服务目标短期一次性取证
咨询方式现场+远程
咨询地区全国
咨询范围CMA及CNAS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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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厂家现货供应,新疆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厂家现货供应产品案例,联系人:隆经理,电话:18522887351、18522887351,QQ:2630704978,发货地:北京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A座13A-2发货到新疆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伊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汉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西汉在乌垒(今轮台县境内)设立西域都护府,标志着新疆地区正式纳入中国版图。清光绪十年(1884年),清政府正式在新疆设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1955年10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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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资质认定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食品的检验的实验室,其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于授权签字人,不同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不同要求);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对于这条,不同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不同要求,例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申请实验室需提供实验室的房产证明,如实验场地为租赁,则需提供租赁三年以上的合同证明和放租方的房产证明);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对于这条,不同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不同要求);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新疆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理念:以人为本、质量好、信誉为先经营目标: 实验室认可交货准时、力求客户零投诉,以取得客户大限度的认可与信赖。

企业优势产品:站在客户角度从客户需求的各类 实验室认可产品出发进行合理设计,可为客户量身定做出优质 实验室认可产品;

销售:先进的销售理念,坚持真正薄利多销,把 实验室认可行业的价格打下来;

服务:用心为客户提供完美的售后服务,使每一个客户都能真正感受到贴心与超值。




1)职责分明
   a. 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b. 各部门、岗位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实现,确保检测质量万无一失。

2)管理到位
   a. 能够明确管理内容,管理盲点;
   b. 能够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c. 能够明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d. 能够明确员工升迁的条件与培训管理。

3)管理标准与考核要求到位
   a. 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条件、绩效考核标准明确;
   b. 各岗位的考核标准明确;
   c. 人员招聘标准、考核标准明确。

4)文件管理到位
   a. 客户档案、内部资料、内部文件管理到位;
   b. 内部各部门间接口支持管理到位。

5)改进机制建立
   a. 建立内审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b. 建立机制,多方听取意见,增强客户满意。

6)提高自身知名度
   取得实验室认可,标志着贵单位能够为客户提供 质的检测服务,管理水平已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无形之中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誉。

7)提高贵单位的经济效益
   完善的管理体系,准确、有效、可靠的技术监测能力,能够提高客户满意率,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8)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益
   适应和符合市场需求和要求,贵单位形象;增强客户的任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空间,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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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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